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D“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含有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和形状。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首先,使用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国歌、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海关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和徽章,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了那些授权的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
(6)带有种族歧视的
(7)具有欺骗性,(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应保持有效。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一)仅限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商品的数量和其他特征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然而,上述三类商标如果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本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例如,如果商标是用三维标记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专家表示,所谓欺骗,是指申请人通过编造、隐瞒事实、伪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等方式获得商标注册。所谓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通过给予经营者利益获得商标注册
法官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宣告商标无效。但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只有在咨询委员会的要求下,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宣布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无效,商标局无权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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