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处罚。
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仲裁法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仲裁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以及国内外仲裁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都说明了仲裁性质是民间性的。与之相应,仲裁机构必然要民间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为什么在仲裁法施行了十几年之后的今天,这一本应当在仲裁法颁行之后就应完成的改革又被重新提出,而且要用改革的方式来贯彻执行仲裁法呢因为仲裁从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脱胎出来之后又落入了另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改革遇到了更为复杂的阻力。那些在仲裁机构兼职、同时掌管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行政官员,决不轻易放弃已经到手的行政权力和仲裁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而不放弃的最好办法就是阻止仲裁体制改革!这些人虽为数不多,但能量极大,是阻碍仲裁改革阻力的中坚力量。
行政官员在仲裁机构兼职,直接导致了政会不分;而政会不分,又直接导致仲裁机构这一中介服务类组织本应当拥有的人事管理上的自主和财务管理上的自收自支制度无从落实。这也使我国加入WTO时与仲裁有关的承诺变为一纸空文!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实际存在的违法现象,还直接破坏了仲裁法施行之后人们在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上所形成的基本共识,造成了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一些仲裁机构以种种借口由反对仲裁民间化的改革措施进而反对仲裁民间性的法定基本原则,比如故意上纲上线,将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往不要社会主义制度、私有化、侵吞国有资产、脱离党和政府的领导等违宪、违法行为上胡拉硬扯。这些不当、违法的开倒车行为,悖仲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而行,严重阻碍了仲裁改革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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