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质股权的转让问题当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权时,出质人可以与股权受让方约定先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以该款清偿质权人的债权。
除非质权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质权无权拒绝出质人的清偿。如果质权人拒绝接受还款的,出质人可以提存该款项,从而使该股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公司企业法常识已出质股权的转让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受让方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限公司;
2、公司的存续期间;
3、公司的实交注册资金是否达到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
4、转让人的出资是否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5、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挂名股东;
6、转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股权是否为夫妻共有或他人共有;
8、有无质押,股东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9、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0、公司对外债务;
11、公司对外担保;
12、是否存在没有了结的诉讼、仲裁;
13、公司现实净资产、财产评估价值;
14、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对外转让;
15、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16、出资瑕疵情况,有无虚假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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