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成立敲诈勒索罪
时间:2023-06-27 18:25:03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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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是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当行为人以既是虚构的事实又是暴力的事实向他人索取财物时,被害人既产生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产生想象竞合。当行为人以造成重伤、死亡的暴力相胁迫,就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就以诈骗罪论处。

3、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力之间的关系:

(1)用恐吓的方法行使无争议的权利:行为人采取恐吓的方式来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用恐吓的方法行使有争议的权利:行使有争议的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判断标准:该权利是否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只要权利具有可诉性,则行为人提出赔偿的数额大小,在所不问。主张权利的手段要具有相当性,不能达到令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要为社会能容忍。

(3)毫无权利可言的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抢劫罪立案标准:

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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