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吗?
时间:2023-04-03 16:23:14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况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时,应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在法院诉讼期间,若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则无法保证对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的清算和处理。债权人无法及时依法参与到债权分配中,直接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此外,由于诉讼期间公司被注销登记导致其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即无法作为合法的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因此将面临诉讼主体变更问题。此时,该公司的原股东将可能被追加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最终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因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既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依法合理地进行公司清算,全面彻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才是最佳的公司退出市场方式。

一、诉讼期间能否变更股东?

能,但是如果股权已经被查封,则不可变更。

无论是公司处于诉讼程序中还是股东处于诉讼程序中,股东均可转让股权,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限制股权转让,则不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诉讼期间法人变更有什么影响?

一般没什么影响的,承担责任的是公司,具体来说就是公司资产赔偿,只有在公司恶意转移财产或注销的时候,才会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化,并不会引起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变化。

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代表,只要公司存在,就不影响诉讼活动的。诉讼期间,诉讼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代表,但只要公司存在,就不影响诉讼活动。因此,诉讼期间法人代表可以变更,但变更后要及时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若是遇到公司改名的情况,需要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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