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在哪办理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
二、丹东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办理材料
1、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3、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5、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6、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三、丹东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网上申请,不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在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文化厅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文化厅退回申请;
2.网上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网上或电话通知相对人,与网上申报一致的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无误后网上进行受理;
3.受理后经省文化厅承办,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文化厅将不予批准该申请。
4.符合条件的,经专家鉴定评审、审核,由省文化厅在20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后数据录入整理,进入到办结环节。
四、丹东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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