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食品许可证注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注销办理
1.申请人应首先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应申请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后提交。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并按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包括现场检查)和行政审查。审批完成后,送达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电子件网上送达,纸质件快递或窗口送达)
3.涉及更改或收回原纸质审批证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站内信或短信通知后及时将原纸质审批证件快递(或递交)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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