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14 21:16:10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据此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首先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

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

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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