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会计处理
时间:2023-02-17 18:00:35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如果减资额支付给股东,应减少实收资本,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减资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一、减资的法律规定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因此,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就采取过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

二、减资程序及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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