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快与慢,成与败,
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改革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的法官制
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初步取得了可
喜的成绩。
一、法官制度的法律化,为人民法官制度奠定了赖以生存和发展
的坚实基础。
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法官从传统的行政管
理模式,开始走向依法管理的科学轨道。它不仅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
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法官制度勾勒了基本框架。该法总则规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
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于法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则系统明确
了法官的职责、任务,确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
二、法官资格的考试,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
法官法实施以后,全国法官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已进入正常化、制
度化,它已经并继续为国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理论合格的人民法官。
这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三、建立了多层次的法官培训体系。
为落实法官法关于法官培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国家法
官学院,各高级法院设立了法官培训中心等法官培训机构。法官法还
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在培训期
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些规定和措
施的落实,将使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确立严格的法官品行考察制度。
法官职业的特性,决定法官应具备优良的品行。一名优秀的法官,
主要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二是客观衡
量自身价值的能力;三是优良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四是刚正不阿、
廉洁奉公的道德情操;五是客观公正的职业心理。
随着法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官的品行考察已被提到议事
日程。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大体采取选任前考察、年度考察和平时考
察三种途径。由于一些法院重视了对录用人员的品行考察,实践证明,
近年录用的干部大多数都是品行优良的。而每年一度的干部考察和日
常工作中的平时考察,有效地促进并提高了全体法官的品行修养,涌
现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法官。同时,也清除了极少数品行恶劣的腐
败分子,纯洁了法官队伍。
法官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官任职条件过宽
法官法实施前,对法官任职条件的掌握,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比
照党政机关干部条件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干部条件,就认
为符合法官条件。
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虽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还存在着抽
象化问题,如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有具体标准界线
。
此外,全国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条件也不很严格。法官等级评定
前,多数人认为,法律专业知识应作为等级差别的重要内容。但其结
果证实,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与专科没有差别;职级和工龄成了等级
评定的决定条件。
二、法官选任中的考核不严
法官职业的特性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我国法官队伍应成
为一支能担负起执法重任的高素质队伍。要达到此标准,除经常化、
制度化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品德修养外,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
在法官选任时和法官任职期间切实抓好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是一项十
分科学和严肃的工作。过去,大多数法院在选调干部中,按照上级的
统一安排和要求,严格履行了选调程序。如公开条件、对象,报名、
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和张榜录取等,整个过程都是比较严格的。
但基于各种原因,有些法院忽略了考核这道环节,存在以政审代替
考核的现象。
造成考核不严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考核的内涵
理解模糊。笔者认为,所谓对法官的考核,应包括全方位考核和全过
程考核。全方位考核是指对某个人全部表现(法官应具备的全部素质)
的考核;全过程考核是指对每位法官全部任职过程的考核。具体实施
时应依照法官法第二十条关于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规定
执行。只有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考核,才能有效地克服考
核不严的问题。
近几年,党和国家为法官制度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法
学理论界的研讨、论证,为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市场经
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挑战,给法官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客观要求;相
邻部门的改革,为法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特别是《人民法
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展现了人民法院改革的光辉前景,指明了
法官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增强
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贯彻落实依法治
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对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也有相同规定。
然而,如何真正确立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这是人民法院改革的深
层次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
要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政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这充分说明,切实确立法官独立审判权,已
成为法官制度改革的重点。
二、法官地位逐步提高
审判独立与法官地位相辅相成。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官独立审判
权的逐步确立,法官地位日益提高。法官法的实施,为提高法官地位
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维护法官的政治地位和职业地位上,有履行职责
时应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在审判案件时,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独立裁判权;有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
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社会地位;在财产权上,有获得劳动报酬、
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在人身权上,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除此以外,还有接受教育、培训、提出申诉、控
告和辞职的权利等。
三、法官的来源渠道不断拓宽
多年来,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编内人员中选任法官的做法。过去,
法院主要是从应届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企业单位
及社会上招收工作人员,在录用的人员中,有些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
专业知识,选任法官采取在编内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
的递晋选任方式。《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确保法官素质出发,
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
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只
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条保证法官素质的选任渠道。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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