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是:
1、夫妻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无赡养义务的亲友所承担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4、婚前个人债务、一方不合理支出所承担的其他债务。
女方婚前借款买婚房法院判定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定居大西北的张武(化名)和住在上海的萍萍(化名)是远房表兄妹。2006年3月,张武委托萍萍将他名下位于上海市曹杨路的房屋出售,萍萍代办后,得款72.50万元。但萍萍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张武暂借这笔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7500元后,实际借款数为71.75万元。随后,萍萍将这笔钱款陆续转账至准新郎肖源(化名)的银行账户,两人约定,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两人共享所购凤凰小区的房屋产权。2006年6月,萍萍与肖源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由肖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萍萍借张武71.75万元,用于购买凤凰小区房屋产权;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7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萍萍在该立据人处签名。婚后,萍萍与肖源产生矛盾,萍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2月10日,张武致函向萍萍催款,要求最迟于2009年底前全额还清借款,并自2006年12月20日起按借款本金15%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萍萍接函后,于2月24日单独回函给张武,同意表哥提出的全部要求。同年9月,萍萍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2009年10月,萍萍再次提出离婚诉讼。11月,法院判决不支持萍萍的诉请。因萍萍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2010年1月,张武起诉把萍萍、肖源告上法院。法庭上,萍萍辩称借款是她在婚前向表哥所借,但借款后已将全部钱款交给了肖源,用于归还凤凰小区房屋贷款。借款的用途为双方带来了共同利益,故要求确认上述借款由双方共同归还。肖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向张武借过钱款,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前,该债务属萍萍个人债务,应由萍萍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擅自许诺的高额利息。法院以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萍萍和张武之间,有萍萍签字的借条为凭。虽然婚后凤凰小区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但不能改变债务属萍萍婚前的个人债务性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萍萍独立承担归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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