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2.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3.上缴工资卡,以后每个月的收入都将由法院来进行支配,负债人每个月定期到银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费。
4.执行配偶财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承担征信变黑的后果,在以后的车房贷款,以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上,都会严重受限。
6.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律师补充: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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