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
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
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
1、商标权人。商标权人一般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及网上商标侵权等纠纷的主体,在解决争议的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在美国已有多起商标权人以被告注册的网络域名违反美国商标法或商标淡化法案,而愤然向法院起诉。如美国一家闻名的摄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International向美国有名的域名抢注者DennisToppen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此前Toppen已经抢注了100余家知名公司名称或商标的网络名称。Panavision公司享有"Panavision"和"Panaflex"两项商标的注册商标权。1995年12月该公司以Panavision商标申请网络域名时,发现已被Toppen抢先登记。Toppen在该网页上除了展现美国伊州一城市的照片外,无其他信息。当月Panavision公司的律师写信要求Toppen停止使用该域名,但Toppen表示他有权利将该商标登记为他的域名并使用。Toppen还表示愿意以13000圆美圆让Panavision公司买回该域名,并称如买回Toppen将不再以Panavision公司其他商标申请网络域名登记。Panavision公司拒绝后,Toppen即将"Panaf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Panavision公司向美国加州中央地区地方法院起诉,法院判决Toppen违反联邦及州商标淡化法案后,Toppen向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上诉。1998年4月20日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DennisToppen构成对Pannvision公司名称、商标的淡化,违反联邦和州商标淡化法案。该案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次认定域名抢注行为构成商标淡化侵害的判决(注11)。
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域名所有人一般作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域名使用与网络域名注册机构等纠纷的主体。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侵权纠纷中一般作为纠纷的被告。前述案例的被告和二审上诉人Toppen就是原域名所有人。域名所有人在涉及与域名注册机构的纠纷中又可能作为原告。1998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判决宣告美国域名登记机关NSI收取使用者登记费行为合法一案,原告即是一批网络域名的所有人。
3、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因特网的域名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些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于是就产生了一类新的涉及网络使用者权利的主体。从各国的情况看,在网络域名注册机构与网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系以合同规范的。在美国,1998年9月30日以前的五年中,以及自1998年10月7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过度期内,不含有国家代码的顶级域名注册是由NSI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注12)。1992年以来,包括域名注册在内的部分域名管理职能转交给NSI.美国政府的意图实际上在于永久化并强化NSI在域名系统中的垄断地位(注13)。然而NSI独家承办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时代快成为历史,美国民间非营利公司开始逐步接管网络域名登记,表明了美国对网络域名登记程序奉行开放竞争的政策走向(注14)。中国、日本两国均由准官方的机构"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注15)。1994年5月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顶级域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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