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人嫖娼可以到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我国,卖淫嫖娼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确认构成嫖娼,一般会给当事人处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另外,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当事人自愿,嫖客也构成强奸罪。
嫖娼怎么判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但是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涉嫌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