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的效力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23 10:06:16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免除债务的效力如下: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一、夫妻共同的债务该怎么偿还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具有哪些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以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三)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四)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三、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

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超出部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不足部分,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

2、次债务人第三人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即不得放弃、免除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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