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缓刑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缓刑,但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为同时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不管是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涉嫌犯其他的罪名,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可以被判处执行缓刑的,法院若是判处犯罪分子执行缓刑,在判刑的是否会同时宣判缓刑的考验期,若是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缓刑期届满后,课能无需再执行原本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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