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法〔2015〕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纠纷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当出现房屋租赁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进行解决:
1、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协商。用这个办法时,双方的态度可以温和一点,平心静气地与对方交谈,不可暴力解决。协商相较于其他方法,程序比较灵活,所用时间也比较短,而且还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用这个方法时要注意一点,就是双方均要同意将纠纷提交一个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这个方式也比较便捷。
3、当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虽然程序比较麻烦,历时也比较长,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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