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办事处才提供);
(5)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参保业务表格及资料的U盘一个;
备注: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须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参保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二、社保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到社保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XX市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须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可在XX区社保局网站上下载)
2、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社保局参保管理窗口审核
(1)办理人员审核单位所交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的《XX市社会保险登记表》、《XX市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校验参保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XX市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是否规范;
(3)经审核合格,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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