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长沙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房,包括开放商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2、偿还购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租赁自住房;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退休;
8、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9、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除上述提取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公积金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
3、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以及偿还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商业贷款本息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6、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7、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前结清还贷提取除外)的;
8、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9、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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