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的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人的申请,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三年内,自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以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公共卫生目的,可以制造、出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条约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药品。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种类
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1)强制许可请求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不于受理的情形强制许可请求的补正强制许可请求的费用强制许可请求的视为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撤回
(2)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强制许可请求的听证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强制许可请求的驳回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救济
3.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提出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不予受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救济
4.强制许可的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不予受理情形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终止强制许可决定对终止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
5.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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