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出台《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自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县级以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办法》,今后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办法》指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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