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可补缴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时间:2023-08-17 11:24:02 1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能办理补缴是件利民的好事儿。处理好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让老百姓老有所养,能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自己的心情也顺畅

【民生】北京出台新规补缴养老保险

飞来飘去宜早保障李法明画

10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规定从11月1日起,在北京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可补缴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今,这项利民业务已经实施半月有余。

11月12日,笔者在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外面张贴的补缴养老保险须知前,看见一位灰白头发的老先生正仔细地抄写关于补缴的主要条文。他说:我现在已经退休了,今天是来为女儿办理补缴的,女儿上班没时间来。2000年到2005年这几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没给女儿上社保。她这几年的养老保险缺口大概需要两万多块钱,女儿只有高中学历,挣不了多少钱,这些钱我准备替她垫上,但也只能上最低档的,再多一点我就负担不起了。

对于补缴的业务办理,老先生不是很满意,他说:需要办理补缴的人很多,但是这里只是周一到周三能够办理补缴,每天限领100个号,一开始没注意到这一点,下个星期我还得来,比较麻烦。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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