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坐牢。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
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
民警管经济纠纷吗
经济纠纷不是警察管的事情,警察有规定,不得介入经济纠纷。
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包括:
(1)紧急救助。在政府所有行政部门里,警察往往是最有条件能够对严重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的人。因此在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警察接警都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消除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紧急救助的职责是一条公理,是所有警察在全时空的法定职责。现实中,许多警察就是因为没有将处于危难时刻的公民的救助行为作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导致不作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救助职责的观念应牢牢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头脑中,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场合如何千差万别,发展过程怎样千变万化,人民警察都应毫不犹豫地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甚至不予答复。
(2)提供信息。无论是警察机关还是警察个人,每天都会面临群众大量需要提供帮助的要求。对很多问题警察确实无能为力解决。但这不意味着警察可以简单地告诉民众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而一推了之,而是应尽可能指点他们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虽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提供有效信息也是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3)解决纠纷。群众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警察可以通过劝告教育、动用权威等方式,消除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扩大。也可以指导争端各方到有关的机构寻求解决。总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内容很广泛,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可能将公众需要求助的所有内容一一列举。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份;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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