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伤害案件办理规定
时间:2023-07-10 07:20:17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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