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草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草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20]11号草种进出口审批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烟台市草种进出口审批的时间以及地点
办事地址: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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