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时间:2023-08-06 23:30:17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已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改变其记录内容的行为。第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二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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