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尚无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为:买卖、窃取、提供
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是近些年来企业及员工经常触犯的、风险非常大的一种行为。笔者团队律师近些年来承办过学校的老师、银行的职工、公司的老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人,均因此罪获刑,上述的罗维邓白氏案,笔者团队律师也有幸为其中一位高管进行辩护。所以对该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非常深刻的认识。
由于该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颁布的,所以很多创业者在仍然按照老思路去对企业进行宣传,通过购买他人信息,然后地毯式的进行信息轰炸,结果不慎触碰法网。而由于本罪是一种对合行为,有人非法提供,就有人非法获取,所以往往一拉一大串,参与者很难幸免。
何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呢?传统意义上就是指,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收入等等。但是对于单位、企业信息,本罪并不能予以规制。
同时,本罪并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只是认定情节严重就应该予以处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并未加以解释。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外国人皮特汉弗莱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其涉案的数量是256条公民个人信息,最终仍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所以,创业者初期在进行宣传自己企业品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规,特别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要恰当,手段要合法,切勿超之过急,误入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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