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资金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专项资金有哪些定性依据
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具体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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