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印花税谁来承担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2、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首先,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其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到节税的效果.由此可见,应税人应该是双方(对分包而言,应税人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即合同的甲、乙方缴纳.
二、运输合同印花税税依据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计算。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另外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三、运输合同对国内与国外运费收入的差异
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释义:比如国内联运,从上海到天津,再从天津到北京,如果是从起运地上海统一结算运费,则起运地结算双方,也就是托运方和上海的承运人,对“上海到天津,再从天津到北京”的运费贴花。如果是上海到天津,天津到北京,分别计算运费,则货主与上海承运人,货主与天津承运人,分别对这两段运费贴花。
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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