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因此在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求在整个治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或者经验主观臆断。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治安管理是针对生活中的一些违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给予的相对较轻的处罚,一般以警告、罚款和拘留这三种形式。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当事人应当对于公安部门给出的处罚积极的配合和执行,如果有拒不执行的情况出现的,将会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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