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吵架后高空抛物砸坏汽车,高空抛物受何处罚?
时间:2023-05-06 22:33:40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廖某某与丈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廖某某为发泄不满,将家中的铁榔头、装酸菜的玻璃坛子从五楼窗户抛了出去。结果砸中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而廖某某则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为何如此判决?

首先高空抛物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而且如果抛物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如果未伤人的,可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廖某某抛掷的榔头和玻璃坛子,都是非常危险的物品,一旦砸到人或物,一旦会造成伤害或者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其抛物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不过由于她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所以法院决定对她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高空抛物规定的具体适用:

1、发生高空抛物民事案件后,应当首先由公安等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尽量查出具体侵权人,由其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受害方可向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

3、高空抛物民事案件中,不论公安机关最终是否查清具体侵害人,只要受害方能够举证证明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况的发生,就有权要求建筑物管理人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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