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权对象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开展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调动建制部队,涉及面广;因指派部属外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或紧急任务,造成严重事故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
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
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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