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主体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
债务人的还债能力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债务人往往借债务主体变更之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主体的变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主体变更过程中的某些问题进行规定。
随着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各种司法解释之间因为解释的侧重点不同而出现差异,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给债务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由于债务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债权的实现,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着债务主体变更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公司法人变更债务的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三、债权债务的相关概念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内行为容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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