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追缴赃款的规定
时间:2023-08-05 22:12:05 1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是赃物。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者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发生,由于发展具有客观内在的联系,在对事件具有证据价值的同时,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的特征,即人们可以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东西基本上也可以变成赃物,其特征是诉讼另一方面,赃物必须是行为者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与犯罪工具不同,也不是行为者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违禁品。赃款退赃的性质需要法院认定。赃款赃赃物依赖于违法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赃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产权的产品,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如果在诉讼之外就没有赃物了。既然赃物和犯罪行为是相互因果的,不能分离,只有被法院审判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的钱才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赃物。

新刑法逃避追缴欠税罪怎么判?

新刑法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判罚标准:

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

2、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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