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中断是不会累计的。因类似出差等合理合法因素导致的居住证中断,是可以恢复累计的,而且可以累计进入有效期内,其它的都是不可累计的。居住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签发的,且每年只签一次。且居住证所有人在居住地址连续居住的,应该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的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居住证持证人因出差外出等合理的原因没有连续签注而导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可以在签注期限一年内申请恢复居住证的有效期连续计算。
居住证断了重新办理算累计时间吗
居住证中断重新办理不算累计时间。居住证续签手续如下:
1、材料提交社区服务受理中心,携带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材料齐全,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4、审核通过同意签注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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