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如下:
1、公民转移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转移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领取转移证明书,取消户籍登记。公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书、学校的录用证明书、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转移的证明书,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转移手续。公民转移到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公民转移,到达转移地后,城市在3天以内,农村在10天以内,本人或户主持转移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结算转移证明书。
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向迁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移登记: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颁发的证明;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明;
3、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凭释放机关颁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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