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同时,文章还详细规定了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以及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为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受到民事制裁,并使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可以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申请,他们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三、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从当事人收到调解书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六十日,则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计算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受到民事制裁,并使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可以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和期限最后一日计算方式需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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