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时间:2023-06-07 22:21:10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不过在此期间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条件是: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需要注意,在以上两种归属办法中,如果满足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

3、著作权完全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自然人进行奖励。这主要体现在软件开发中。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此种归属的情形,即自然人在其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①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②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在网络课程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对内容的投入一般远远大于计算机程序,其内容的价值也就远远超过计算机程序的价值。因此,在网络课程里,驱动内容通畅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只起辅助性作用,它是为内容服务的。如果把网络课程归为计算机程序,制作者对网络课程内容所应享受到的权利就将被缩小甚至排除,这显然是不合现实的,所以网络课程难以归类为软件作品,因此第三种归属办法一般不适用于网络课程。使用以上规则的前提是对职务作品认定。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所创作的作品不可能都是职务作品。然而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指出,在网络课程上产生了一些灰色地带。在制作网络课程时,教师需要比创作传统学术作品使用更多的学校资源。由于大学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一些大学主张应该对网络课程享有所有权利,当然他们会与开发网络课程的教授们分享其利润。这种观点遭到了教授们的强烈反对。在美国,一般情况下,传统学术作品包括教材、讲义等作品版权归属于教师,因此教师认为网络课程应该同这些作品一样,成为自己的所有财产。AAUP在1999年发布的政策中提出建议说,除非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或有协议规定,否则教师应该保留其创作的网络课程的所有权利。不过由于使用了学校的一些资源,教师应该给予学校一些补偿,比如可以免除学校缴纳版税或许可费,允许学校在校内使用网络课程。否则不仅会损害学术自由,而且还会打击教师参与网络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网络教育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网络课程与教师创作的印刷教材或其他学术作品一样,不应该不由分说就按类似专利归属的办法将其所有权归属于学校。因为提供一般的创作条件并不等于参与创作,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就不能对网络课程主张权利。随着我国网络教育的大规模推行,网络课程应用层次的不断深入,教师为履行职责而开发网络课程的情形必将大量涌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定归属的多样化及其限定条件增加了确权问题难度,需要尽量避免。有效方法之一就是采取约定归属的办法,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得以有效落实。网络课程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创作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交错。在目前看来,网络课程创作过程中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委托创作关系、合作创作关系,制作者与单位之间还可能有职务创作关系,不论是什么关系,最好采用协议的办法约定归属,协议越清楚就越能规范各方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如可以分割行使权利,人身权赋予作者,可转让的财产权依照相关比例共同分享。同时,协议还需对在网络课程开发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时的各方责任、不同课程成果(如数据库、配套单机课件、配套文字教材)的权利归属,课程升级版本的权利处理、衍生版本的权利处理以及未来课程使用的时间、人群、空间范围等内容加以详细约定。相对于法定归属,约定归属的办法是处理民事关系的低成本方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发展的趋势。【参考文献】[1]ACE(AmericanConcilonEdcation),DevelopingaDistanceEdcationPolicyfor21stCentryLearning,http://www.acenet.ed/washington/distance_ed/2000/03march/distance_ed.htm.[2]CarolSi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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