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鉴定通常包括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其中,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则是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中进行的。
施工质量鉴定通常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中进行的。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3.成品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广 州 市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中 , 不 同 类 型 纠 纷 的 鉴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广州市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十一条,不同类型纠纷的鉴定标准如下: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争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鉴定。
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工程质量争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鉴定。
3. 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工程质量争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鉴定。
4. 施工单位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质量争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鉴定。
5. 施工单位与供货商之间的工程质量争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鉴定。
因此,在广州市工程质量鉴定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鉴定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的。
施工质量鉴定是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根据《广州市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十一条,不同类型纠纷的鉴定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的。因此,在广州市工程质量鉴定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鉴定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进行的。
《建筑法》第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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