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婚姻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婚姻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撤销婚姻的程序如下:
1、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2、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胁迫结婚属实,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谁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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