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需要带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一、暂住证如何办理:
1.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2.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如:承租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
3.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
如何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
二、办暂住证的手续
(一)外地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三、办暂住证的具体方法
办理暂住证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二)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三)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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