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这种事故是不能行政协商处理的,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受害人是否有权扣留事故车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无良车主肇事后逃逸,或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家属遭受雪上加霜的双重伤痛。于是,在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往往先下手为强,采取私自扣车扣货,甚至扣留肇事司机等一些过激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更不能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自行扣留、夺取对方的财务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来实现权利的放法在法律上叫自力救济。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将使其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救措施,但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
受害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保全,由法院根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即使肇事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套牌等,也不能作为扣押车辆的理由,应由公安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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