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有哪些牵连犯
时间:2023-06-23 14:12:51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但是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牵连犯的情形一般是以下几种:

1、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一、使用假币罪既遂的定罪与他罪的区别

1、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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