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羁押能否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被羁押,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羁押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的界定
(一)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拘留最长37天
(三)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
1、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1个半月。
(四)一审(法院)6个月
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1个月。
(五)二审(法院)4个月(其中二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六)死刑复核(法院),无限期
综合以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40个月加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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