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时间:2023-07-02 17:23:21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增加的住房工资。因此,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只是在分割的时候,要严格区分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六种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分别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此可见,离婚并不是法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再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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