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是合理的存在,同时债权债务单独存在会失去其意义,而债务债权诉讼,法院判断债权债务关系确立,需要依据借条、收条或者结算清单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证据,但是债权债务关系确立是否合法,不是一方的说辞为准,还需要对这些证据的真伪进行一定的司法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的结果。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有哪些
对外效力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三、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来说,处理债权债务的关系有两种方式:
(一)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来解决。
(二)通过走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协助完成。一般来说,包括去仲裁机关仲裁、去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等。这两种方式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一般来说就可以任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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