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哪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呢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未遂犯(刑法第23条);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自首犯(刑法第67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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