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符合: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2)动物产品符合: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3)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法定形式。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有官方兽医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申报,申请人直接向江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江新肉联厂检疫申报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驻点官方兽医或动物协检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验,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2)经核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中勾选“不受理:理由”的意见;
3)经核验,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经核验,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办理机关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作出检疫结论。
4.决定
驻点官方兽医在所有审查环节及检疫环节完成后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施加检疫标志并制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以通过,并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江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江新肉联厂检疫申报点现场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
6.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检疫证明有效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礼睦二路三益围工业园1号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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