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办理的条件
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配售、储存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可靠的存放设备以及安防报警系统;
3、管理、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记录(部门核查);
4、具备计算机系统管理枪支(弹药)配售的条件;
5、没有违法、违规销售枪支(弹药)的记录;
6、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售后服务体系;
7、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景德镇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且齐全完备。实地考察枪支弹药库的物防、技防、人防是否达到安全防范要求。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三、景德镇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节选)
第十五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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