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企业改制法律依据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二、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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